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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下民办学校必须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一)——民办学校必须依法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

规范管理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要思想,当然包括了政府依法行政和学校依法办学两个方面。在学校层面,财务和资产管理是学校规范管理需要关注的重要领域,也是目前民办学校需要重点提升管理水平的领域。

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除了本文梳理和论述的依法管理以外,还可以开展以下一些工作:1、深入挖掘学校财务和资产信息中的结构性信息并进行系统的合理性分析;2、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的研究;3、学校资源的共享与整合研究;4、合理融资研究;5、控制财务成本与合理避税研究等等。

 
要在这些方面发挥财务和资产管理对学校发展的决策支持作用,不但需要持续提升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董事长和校长要建立现代财务管理理念并借助于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财务管理工具发挥资产和财务管理的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
 
 
 
余拱焰,男,广东当代民办教育管理研究院教育策划首席总监。全国先进教育工作者,湖北省优秀校长,广东省教育学会民办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教育管理专业委员会理事。原广东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康大学校常务副院长,深圳市华茂实验学校校长。原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战略规划室特聘研究员,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民办教育兴起以来,由于多方面原因,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问题并未引起审批机关、相关管理部门和办学者的足够重视。一些学校的倒闭,大多都与学校疏于财务管理导致资金链断裂有关。可以说,学校财务是学校发展的风向标,是办学风险的信号灯;财务状况是对学校运营的历史呈现,也是对学校未来发展的愿景期望。因此,财务问题并不是简单的数字博弈,而是一所学校发展状况的参考指标。依法、依规、依章规范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应是当务之急。

依法管理学校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简称《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这就表明,学校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只能由学校管理和使用;学校收入必须统一归入学校账户,擅自转移学校资产,抽逃、挪用学校资金或将学校资金划入个人账号都是违法行为。
 
依法使用学校收入、设置会计账簿
 
 
 
依法使用学校收入。民办学校收入的用途有了法律规定,必须依法执行。《民促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必须设置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民促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设置会计账簿,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会计法》第十三条严格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该法第十四条进一步强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而且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该法第十条规定了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相关事项。
 
即“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以及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该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进行会计核算,必须及时进行会计资料的核对。《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坚持会计资料的及时核对,是实现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自我监控的重要手段。
 
 
如上所述,学校不设会计账簿、没有会计凭证、不进行会计核算、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会计资料不真实等等都是违法行为。
 
依法缴纳各类税金
 
 
 
规范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税法。整体而言,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相对滞后,其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流传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民办教育机构的分类管理,税收情况肯定会有些变化,哪些可以减免,哪些可以优惠,政府将会逐步完善,然而个人所得税是必须缴纳的,这是法律规定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学校应该及时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这是守法行动,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依法接收审计监督
 
 
 
依法接收审计监督。《民促法》第三十八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并且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由此可见,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民办学校的资产和财务是其法律责任,是防范办学风险、保证民办学校稳步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所有这些,都是规范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法律依据。